10.3969/j.issn.1674-9502.2013.01.017
除名退伙中不正当行为的认定
法官对除名退伙纠纷中不正当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合伙企业法》对该行为明确否定为客观依据.法律对商事主体行为的否定均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范式,这是平衡企业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客观要求.法官应借鉴该范式以掌握司法介入企业自治的尺度,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恣意扩张.
除名退伙、不正当行为、企业自治、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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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3-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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