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2.05.003
诉权滥用的规制与防范——恶意诉讼及其程序规制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呈高发态势,主要表现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乃至诉讼欺诈等多种样态,其中恶意诉讼更因其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之高、对社会尤其是法制危害之重,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讨论。而虚假诉讼则极大地降低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因此,从维护司法权威及诉讼秩序的角度出发,建立和完善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剔除之管控制度势在必行。防范和规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仅需要在制度层面加快相关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在司法层面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引导,尤其在当前诉讼模式转变的特殊时期,亟需发挥法官职权在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审判权对抑制诉权滥用的限制功能,依法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惩戒,尽可能防范或化解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可能性。当然,规制诉权滥用,应当在“司法能动”和“司法谦抑”间寻找平衡,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将“审慎认定、积极防范、严厉惩处”作为规制的重要原则,建立起一套针对性强、全程防范、救济便捷、惩处有力的制度,最大限度地识别、防范、惩处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民事诉讼、权利滥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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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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