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2.02.012
检察环节办理国家赔偿中的问题及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为例
司法实践中,囿于各种潜规则制约刑事疑案往往回流至公安机关。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将逮捕后的刑案赔偿归责改为"结果归责"原则,导致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检察院能否做出赔偿,事实上取决于公安机关是否撤案及撤案的原因。检察机关主动协调获得上述文书虽能解决个案却于法无据也可能引发其他问题。国家赔偿是对遭受国家侵害的赔偿请求人的权利救济,应本着愧疚之心最大程度地弥补其受损权利。公安撤案应以刑诉法规定为准。应在制度设计上明确撤销案件与撤销指控之区别,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期限。检察机关应及时履行对公安撤案程序的监督职责。
立案、撤案、国家赔偿、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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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中国法律)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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