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2.01.003
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困境与修正一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
《婚姻法解释三》暴露了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即其已异化成为“准立法”。由此进一步深入,即得出了我国司法解释制度陷入权源不一、权行不当的“两不困境”的结论。故亟待修正:主体一元化可使之从不一走向统一;解释正当化可使之从不当走向正当;重视监督制可使之从少监督走向有规制。如此,司法解释方能回归正途,发挥出增强法律适用性,填补法律空白或漏洞,进而推动法治文明的效用。
婚姻法解释三、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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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1(民法)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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