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1.05.025
城市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保护一从《拆迁条例》到《征收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实施以来,对城镇化建设起到_『巨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物权法》实施后,各地不时出现的“暴力拆迁”和“钉子户”现象,使得拆迁问题一次次成为舆论的焦点,也使《拆迁条例))几近沦为“恶法”的代名词。因此,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出台将征收限定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彻底抛弃“拆迁”这一非法律语词。但寄希望于名称的改变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征收所带来的问题,显然不切实际。从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房屋所有权人与其说是关注征收(拆迁)是否是基于公共利益这一上游问题,不如说更多关注的是能否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足额”补偿这一下游问题。因此,房屋征收中如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因为征收而降低被征收人的实际收益,就显得十分必要。以下以一起行政案件为例,通过《拆迁条例》与《征收条例》中的“变”与“不变”,来分析被拆迁人房屋被拆迁(征收)时的权利保护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条例》、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保护、收条、“变”与“不变”、公共利益、《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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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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