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1.05.010
环保法庭的建设与现行法制之冲突
在现行法制背景下,环保法庭的设立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无论是“回应型”法律理论,还是司法能动主义,均不能为环保法庭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供充分论证。环境公益诉讼与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存在矛盾。解决环境问题,管理机构健全、管理范围广泛、处理方式灵活高效的行政机关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将解决环境问题的重任寄托在环保法庭身上是不现实的。只有以合法性为基础,环保法庭才能真正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之路。
环保法庭、现行法制、司法改革、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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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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