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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1.04.012

论预告登记后的中间处分行为

引用
预告登记后的中间处分行为因其发生时间的特殊性,即预告登记后本登记前,对其效力产生一定影响。中间处分行为效力的确定要结合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预告登记的设定等方面因素来考量。以是否可能妨害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的实现作为判断中间处分行为有效与否的标准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一定的实践意义。

预告登记、处分行为、物权

26

DF521(民法)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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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674-9502

31-2011/D

26

201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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