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1.04.011
评《民事诉讼法》第164条之不堪重负
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新修意义非凡,却也暴露出了对公民选举权利保护不够充分的严重问题。过度依赖《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现有保护模式弊病很多,不仅无法为权利遭受侵害的选民提供用全的司法救济,而且也与选举诉讼本身的性质内涵相去甚远,更加造成了第164条的不堪重负。有鉴于此,在我国建立选举法庭或宪法法院体系,从而为选举纠纷提供独立、公正、权威的解决场所,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
选举权利保护、选举诉讼、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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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8.5(诉讼法)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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