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1.04.009
从“入户”和“携带凶器”看《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明确写入刑法条文中,有其现实的必要性,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次进步。但究其立法技术运用和入罪标准考察方面,将它们看作是盗窃罪的加重情节更为合理,不仅有完备的情节加重犯理论作为基础,适当升格法定刑,做到罪责相一致;而且在探讨盗窃罪既遂未遂的问题上存在着重要的价值。
入户、携带凶器、盗窃、情节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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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5(刑法)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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