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入户”和“携带凶器”看《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的规定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9502.2011.04.009

从“入户”和“携带凶器”看《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的规定

引用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明确写入刑法条文中,有其现实的必要性,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次进步。但究其立法技术运用和入罪标准考察方面,将它们看作是盗窃罪的加重情节更为合理,不仅有完备的情节加重犯理论作为基础,适当升格法定刑,做到罪责相一致;而且在探讨盗窃罪既遂未遂的问题上存在着重要的价值。

入户、携带凶器、盗窃、情节加重

26

DF625(刑法)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8-4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674-9502

31-2011/D

26

2011,26(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