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1.04.008
持有、使用假币罪探析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其危害行为“持有”、“使用”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应该放在一个罪名中规定,而是取消持有假币罪,把它的部分内容归纳到其他罪名中去;伪造后持有、使用自己伪造假币、伪造货币后又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购买假币后使用假币的行为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另外,增设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持有、使用假币罪、概念、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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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3(刑法)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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