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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1.04.007

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研究

引用
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在战时,对于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战时缓刑制度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种缓刑制度。战时缓刑的适用除须满足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外,同时要求犯罪军人不得被剥夺政治权利。战时缓刑的考验期应为一般缓刑考验期与战时的重合期,考察机关应为军队保卫部门,考察内容为犯罪军人在战时缓刑考验期内是否立有战功。当犯罪军人在战时缓刑考验期内未曾立有战功时,其法律后果与受一般缓刑宣告者相同。

战时缓刑、适用条件、考验期限、考察内容、制度属性

26

DF638(刑法)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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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674-9502

31-2011/D

26

201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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