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1.04.003
权利的责任限度
法治的发展促进了权利思维的普遍化,用权利话语思考社会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常态。这可以在“范跑跑”事件中体现出来。“范跑跑”事件存在“权利论”和“道德论”两种观点。但是,从权利的根本属性来看,范美忠的行为既是权利的,但是又不完全是权利的;既是道德的,但又不完全是道德的。权利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实现社会合作的基本要求。权利的享有并不是绝对的,还应当承担适度的责任一来自道德的、社会的责任要求。
权利限度、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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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0(国家法、宪法)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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