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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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1.01.008

国际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论

引用
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要求原告必须与损害事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随着环境法理论的发展,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利害关系进行了扩大解释.许多国家不要求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原告必须有直接的经济损失,只要受到影响,即使只是“美学上的损失”也具备了权利主体资格.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传统的受害人,还包括受到影响的人和组织.中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能成为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权利主权.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在权利主体方面取得一些突破,但是法律上的障碍是明显存在的.

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适格、传统权利主体、受影响的主体

26

DF969(国际法)

2011-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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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26

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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