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1.01.008
国际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论
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要求原告必须与损害事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随着环境法理论的发展,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利害关系进行了扩大解释.许多国家不要求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原告必须有直接的经济损失,只要受到影响,即使只是“美学上的损失”也具备了权利主体资格.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传统的受害人,还包括受到影响的人和组织.中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能成为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权利主权.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在权利主体方面取得一些突破,但是法律上的障碍是明显存在的.
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适格、传统权利主体、受影响的主体
26
DF969(国际法)
2011-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