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0.02.012
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以成都孙伟铭案为切入点
在定罪中,主要根据醉酒驾车行为是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来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量刑中,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醉酒驾车被告人,即使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由于系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同样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慎重地把握,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醉酒驾车、定罪、量刑、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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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2(刑法)
2011-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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