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0.01.011
解决法律抵触问题的制度选择
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之间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区分是客观事实.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的职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或补充的新法条属于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而依据宪法第67条第(2)项规定职权制定和修改的一般法律是基本法律的下位法.<交安法>与<行政处罚法>的抵触及<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抵触问题虽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等办法加以处理,但是应当建立法律审查制度才是解决法律抵触问题的科学之道.目前体制下,司法审判活动在推动法律抵触问题的解决方面也应当有所作为.
法律位阶、法律修改、法律审查、司法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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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52(法的理论(法学))
2011-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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