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0.01.002
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追究的困境与解决思路
@@ 行政垄断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表述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它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我国自改革开放后不久就提出了反行政垄断问题.其中,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宣布行政垄断违法,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更是专章对行政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了较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在所有的垄断行为中,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时间是最长的,国家也向来持否定态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行政垄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治.通过深入分析,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立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以至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追究陷入了极大的困境.要解决目前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追究的困境,必须要有新的思路,重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体系.
垄断行业、行政垄断、反垄断执法、美欧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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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经济法、财政法)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研究》09CGFX003YB的阶段成果
2011-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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