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判断与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确定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范围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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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判断与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确定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范围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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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介绍 2003年1月21日,原告委托被告将17台"松下爱妻号"洗衣机运往广东省兴宁市,约定每台运费为12元.当天,被告签出一份货物托运凭证,该凭证的右下方有被告事先印好的货物托运合同.该合同第2条、第3条分别载明:"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被告及原告负责办理该业务的员工汤某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未委托被告为其所托运的货物办理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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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10-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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