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邓玉娇案看司法的民主性边界
司法的民主性具有确切内涵,需按一定标准确立边界.逾越界限的司法民主监督会给法治秩序带来不利后果,应当厘清司法民主边界的具体范围,从而对不当民主监督行为予以追责.针对具体的监督主体以及案件的不同审理步骤,司法的民主性边界有所不同.邓玉娇案为学界考察司法的民主性及其边界提供了典型的实证素材,有助于分析目前影响我国司法活动的诸要素对判决的实然作用和应然地位.
邓玉娇案、司法、民主性、边界、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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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4(司法制度)
2009-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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