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9.04.011
广告表演者连带责任之辨析——兼评《食品安全法》第55条
广告表演者尤其是社会名人在商业广告中的地位十分重要,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在虚假荐证广告中的表演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需要在明晰连带责任本质的基础之上,对不同类型广告中的表演者附以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在此基础上明确广告表演者的民事责任,在广告表演者和消费者之间取得权利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荐证广告法律体系.
广告表演者、注意义务、连带责任、荐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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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9(民法)
2009-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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