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的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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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9.03.020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的抵触

引用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发表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梁三利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冲突的问题与出路>一文,以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引发思考,提出了可以修改<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一致时准用同一机关制定法律不一致时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以解决目前两机关制定法律间的冲突没有法律依据处理的问题.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刘家海对此问题有更深广的思考,提出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之间存在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之分,并且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对此问题的深入探讨,昭示建立法律审查机制之必要并有利于促进法律冲突理论的重整.

法律冲突、法律抵触、法律审查

24

DF31(行政法)

2009-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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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008-4525

31-1785/D

24

200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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