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9.02.005
行政裁判执行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对《行政诉讼法》第65条的修改建议
生效行政裁判应当得到执行,但如何执行.以何种名义执行却仍值得探讨.现行行政裁判执行制度未能充分注意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忽视了行政诉讼司法复审的性质,未能兼顾不同行政裁判的不同属性,而是简单地参照民事裁判的执行模式,造成了部分案件难以有效执行.文章在厘清了几个相关问题后,提供了一个可能的选择方案并对<行政诉讼法>第65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行政裁判、执行制度、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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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4(法学各部门)
2009-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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