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8.03.024
论高校申诉制度的定位与制度重构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的"两级申诉制",该"两级申诉制"既未明确校内申诉的法律性质,又混淆了申诉与行政复议的界线,不利于申诉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同时,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可申诉的规定也基本不具备操作性,因此,完善高校中诉制度应首先对申诉制度进行重新定位与制度架构,重构后的高校申诉制度应仅指校内申诉,而现行的行政申诉应直接纳入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应将校内申诉定位为一种法定化,制度化的内部审查机制,并扩大校内申诉的范围.
校内申诉、行政中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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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6(行政法)
200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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