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8.03.010
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基础条件
中国法律规定,条约和互惠是承认外国判决的基础条件.由于中国没有参加专门性的承认外国判决的多边公约,缔结的双边条约数量有限;法律没有对互惠的含义作出明确解释,司法实践倾向于以事实互惠为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使外国判决很难在中国获得承认与执行,这与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不符.因此,在现在的法律体制下,中国应该实行法律上的互惠;将来修改法律时,则可考虑取消互惠要求,转而加强公共秩序和程序公正等条件.
国际条约、互惠原则、程序公正、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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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7(国际法)
200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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