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8.02.010
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之检讨
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义务,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仅承担补充义务的规定违背了侵权法的基本精神,有悖于先进国家的做法,且无法实现设立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初衰.故在此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应按各自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形下,安全人保障义务人与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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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08-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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