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8.02.006
制造毒品罪的特殊情形及认定
制造毒品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相并列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作为该罪客观方面核心内容的制造的内涵及外延,人们均进行过激烈的讨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新形势下出现的对毒品进行分包、在毒品中搀杂、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乳汁、提纯,稀释毒品等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行为是否属于制造毒品罪的范畴也产生很大的分歧.笔者拟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在制造毒品罪的本质属性--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制造、搀杂、提纯、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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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2(刑法)
2008-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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