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8.01.022
生命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
生命法有别于公法(第一法域)和私法(第二法域),是具有公私法融合性质的社会法(第三法域).作为社会法的生命法,它的价值取向是周全地体现各种利益主体的要求,追求社会的公平、和谐.生命法的立法原则是:1.周全地体现各种利益主体要求的协调平衡的原则;2.既保护和尊重人权又保障科学研究基本自由的原则;3.有效保护弱势群体,政府和社会多承担义务的原则;4.受验者、受手术者知情同意和相关人利益共享原则;5.充分尊重科学规律,谨慎周到的原则.
生命法、价值取向、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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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9(法的理论(法学))
2008-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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