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7.05.025
OECD法人双重居民身份冲突解决规则及启示
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4条第3欺规定,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来解决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冲突,但该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有效解决实际发生的法人双重居民身份冲突问题.2003年,OECD技术顾问组在对2001年讨论稿评论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对OECD税收协定范本修改的建议>讨论稿,一是通过拓展OECD税收协定注释中的解释来精炼现存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二是通过第四条三款的可选择的规定来建立层级测试,以取代现存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决定规则.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大部分以总机构标准为主,但同时还存在其他标准的协定.这样就会产生混乱、造成税收流失等问题,因此,以实际经营管理机构为冲突规则,增加连接点,提供更详细的冲突解决规则,既符合国际上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趋势,也将是我国的趋势.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层级测试、精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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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2.9(经济法、财政法)
2007-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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