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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7.05.022

再论类媒体的基本特征

引用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称的权利人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信息的实际传播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的.信息在传播中才能实现价值,个人生产的信息依赖类媒体实现传播.类媒体的用户是个体,类媒体是具有信息网络传播功能的机构.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类媒体经过审查批准也可以变为媒体.信息网络传播的特殊性还在于,某一信息的删除或者断开链接并不直接影响整个信息传播活动.

类媒体、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传播权

22

TP393.01(计算技术、计算机技术)

2007-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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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008-4525

31-1785/D

22

200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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