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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7.01.010

非法出售未上市公司股权行为的性质和刑事责任

引用
非法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性质应属于《证券法》规定的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行为,未上市公司是发行人,销售者是承销人.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可分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

法律性质、刑事责任、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22

DF625(刑法)

2007-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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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008-4525

31-1785/D

22

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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