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6.05.017
国外湿地保护立法述评
@@ 一、湿地资源的概念、分类和保护
1.湿地资源的概念
湿地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在伊朗通过,简称"湿地公约")对湿地的定义是:"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临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常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①显然按照这个定义,湿地包含的生态系统类型非常多,既包括沼泽、湖泊、河流、滩涂、洪积平原、山地草甸等自然生态系统,又包括水库、池塘、稻田、虾池、盐池、沿海养殖地等人工生态系统,其表现形态范围广泛,"内涵"和"外延"都很难精确界定.正因如此,更需要相关法律条文对湿地概念予以明确.简单地说,湿地是陆地与水域之间带有过渡性质的特殊生态系统,具有独特的功能.
湿地、制度、立法、科学、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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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2006-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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