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意义下的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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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6.03.017

《行政许可法》意义下的非政府组织

引用
@@ 一、分析视角的选择《行政许可法》第28条不仅规定了行政机关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分工,同时也为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另外一条路径.第28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以下简称第28条)此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专业技术组织是对特定物的检验、检疫、检测,而行政机关仅对特定范围内的物进行检验、检疫、检测.第二,专业技术组织对这些物检验、检疫、检测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因此须具备法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第三,以后的发展趋势是对这类物品的检验检疫逐步转移到非政府组织中.第四,这类组织要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实施、困境

21

DF31(行政法)

2006-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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