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6.02.003
培育城市公共空间的社会基础--以一起上海社区纠纷案为例
@@ 一、提出问题
我曾经在有关社区的一篇论文中,①运用个体权利和组织权利概念,解释了北京一个小区居民对物业监督的无效.我的结论是,权利在个体和组织间配置的不平衡现状,不利于在两个行动主体(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发展出一种约束关系,来防止物业管理逃避责任的现象.这个分析案例来自城市传统社区,它是指--主要由同一单位成员居住,其居住权由单位分配而来,多数人没有依据市场交易价格买房,因而严格意义上的"业主"(产权人)是居住者的单位,而不是居住者个人--这样的居住小区.在这样的小区中,居民需要通过地方政府授权的"公共"组织--工作单位、房管局或街道居委会等,增进他们的共同利益.例如,如果他们希望保留楼前更多的绿地,希望近距离内没有饭馆的油烟,希望减少自行车丢失等等,必须得找街道居委会、楼宇的产权单位(他们的工作单位)、区房管局等组织交涉,由这些组织出面,"代表"他们和物业公司商议解决问题.这是传统的("公共")组织渠道解决方法,但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必须是,这些组织同居民利益的一致性.
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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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7(经济法、财政法)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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