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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6.01.017

城市规划过程中利益主体多元化与公共利益的界定

引用
@@ 一、城市规划实施的主体即多元化利益主体 <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过程主要包括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两个过程,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行分级审批,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因此,城市规划过程实际上是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按城市规划要求实施的过程.由于城市规划制定时并未明确实施的主体,因而难以区别城市规划实施者的利益关系.

城市规划、法治、现状、完善

21

DF417(经济法、财政法)

2006-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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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008-4525

31-1785/D

21

20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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