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5.06.020
网络广告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广告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脑力劳动成果,因此,它应该享有著作权.由于载体的特殊性和技术发展的快速性,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在运用于网络广告作品时存在很多障碍.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广告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管理网络市场秩序,急需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网络著作权法,以便于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完善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司法制度,加强网络著作权教育工作,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网络广告作品、著作权、可复制性、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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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05-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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