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5.06.015
对社会中介组织法律地位的反思
社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第三部门,它可以克服"市场失灵"和预防"政府失灵",具有社会性、中介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的特征.它因具有平衡协调功能和公私混合的特点,符合社会本位宗旨和自由与秩序统一的理念,而应该归入经济法的主体.
社会中介组织、经济法、法律地位
20
DF31(行政法)
2005-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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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5.06.015
社会中介组织、经济法、法律地位
20
DF31(行政法)
2005-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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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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