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5.04.015
我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缺陷分析
行政机关作决定时听取对方意见,是宪法和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正当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被管理者人格尊严的尊重.就公民而言,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是其享有的参与行政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程序权利.<价格法>在中国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决策领域,体现了行政决策程序的民主、公开.但我国现行立法在定位上忽视了听证作为公众参与政府价格决策的程序权利的应有之义,仅将听证视为价格主管部门一种全新的工作方式,呈现出极其浓厚的管理法、组织听证法的色彩,欠缺听证权的主体、听证权的内容、听证权如何行使、听证权受损害如何寻求救济的规定.听证制度定位的不合理,直接导致价格听证制度的构建存在一系列问题.诸多问题的存在,一方面造成听证会成本居高不下,行政机关感觉负担很重;另一方面使得公众对价格听证会缺乏自我参与感,对听证会后的最终结果缺乏认同感.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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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0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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