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5.03.026
论应受惩罚性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作者不赞成将"应受惩罚性"作为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从四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论述:从犯罪与刑罚的逻辑关系方面;对马克思相关论述的分析;借用"半结构面谈法"进行分析;对刑法第383条、第386条的实证分析.作者提出犯罪的第三个特点应是"罪过",并尝试提出对犯罪概念的一种新表述.
犯罪、基本特征、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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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05-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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