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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4.03.008

论裁执分离制度

引用
裁执分离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体制、执行机构的改革密切相关.执行实施权的行政性,决定执行机构宜设执行局,其内部实行首长负责制,执行局上、下级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鉴于该项工作的专门性及与警察工作的相通性,宜由执行员兼任法警承担.执行裁判权的诉讼救济性,决定该项权力宜相对应于由行使刑事、民事等诉讼救济权的审判监督庭中的审判员行使.基于法律对两权相关程序规定的缺乏,可对行政权属性的执行实施权,创置复议制度,因复议决定系法院作出的不可诉性,相对人不得起诉;对司法权属性的执行裁判权,可参照普通审判程序创设符合其专门特点的一审抗辩、二审上诉等审判程序制度.

裁执分离制度、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

19

DF718(诉讼法)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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