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4.03.004
关于法制史研究对象的再思考
本文通过对法制史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指出法制史的本质就是立法群体或个人意志的实现的历史,法制史研究的对象,实质上就是法律治理国家的历史.法律治理国家的含义是:制定法律、设立一定机制,通过执法、司法、法律宣传教育、公民的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实践活动,实现立法者立法之目的的活动.法制史的研究应该以法律实践活动为基础,而不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
法制史、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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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9(法的理论(法学))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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