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4.02.019
菲律宾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研究
菲律宾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若干区审判法院和市/镇巡回审判法院;特别法院或准司法实体享有对特殊纠纷的管辖权.当含有外国因素的案件提交菲律宾法院时,法院首先要确定其对案件的标的物有没有管辖权,以及它能否取得对人和对物管辖权.菲律宾主张限制豁免原则,承认外交代表的豁免权.当事人在因合同产生的诉讼中可以约定管辖法院.菲律宾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在另案进行的理由拒绝行使审判权.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法院驳回诉讼的另一理由.
菲律宾、涉外民商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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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131/17(世界各国法律(总论))
湖南省社会科研项目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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