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3.06.013
论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兼评《环境保护法》第41条及其完善
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涉及环境权益之争的环境纠纷中效果不佳,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管理行政机关在处理环境纠纷方面拥有丰富的资源优势,但在现有法律体制下,特别是<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与其执法解释的矛盾,使环境行政机关难以充分发挥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本文认为,参考国外立法例,修改<环境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环境行政机关拥有环境纠纷行政裁决权,确保纠纷及时解决.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处理、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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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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