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3.02.011
对知识产权根本特征的体认
产权即财产权,既包括财产所有权又包括财产支配权或经营权.尽管所有权的范畴在不断扩展,但仍不会最终取代产权,倒是不断扩张的物权观念,日益接近产权.物权、债、知识产权皆从属于财产权.虽然知识产权的大部分来源于古代或近代的特权,但在当代,知识产权应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概念是从物的所有权发展过来的,知识产权具有某种"物权性".当然,知识产权还有其不同于物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是人们对"知识"的排他的支配权,知识产权可被归于准物权.知识财产有"抽象物"的特点,抽象物具有某种有形物质性,知识产权的根本特征是其客体的知识性."物"、"形"、"客体"等概念当在民法学界统一界定甚或升到法定,如此才能向真理推进.
财产权、准物权、知识产权、知识财产、知识性
18
DF523(民法)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