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2.06.017
取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尽快建立行政执行制度--兼论行政强制执行立法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基于法律"确定性"的理念和行政权"执行性"固有的特性,取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行政强制执行权于行政机关,不但必要而且可行.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立法、研究
17
DF31(行政法)
200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