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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2.06.014

是徇私枉法罪还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引用
@@ 被告人陆某某,男,原系上海市某派出所治安组警长.1998年11月25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色相设下圈套,在本市某地对被害人徐某某敲诈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徐某某随即向陆某某所在派出所报案,该所接待民警要徐某某摸清现场地址后再来报案.此时,正值当班的被告人陆某某用该所受理室电话打刘某某手机,告知刘被敲诈人民币10000元的"巴子"(徐某某)已经报案,其要带报案人到现场处理.刘某某等人在得到陆某某通风报信后,逃离了作案现场.民警到现场时,现场已空无一人.由于被告人陆某某的通风报信,致使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抓获刘某某等人,后于1999年2月16日才将刘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现场处理、被告人、报案、人民币、派出所、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通风、敲诈、民警、公安机关、上海市、作案、治安、手机、接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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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37(刑法)

200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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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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