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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2.04.019

对曹某某的行为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某,男,系无业人员.2000年7月17日,曹某某窜至本市闵行区罗阳二村某室,窃得价值人民币5525元的摄像机一架及价值人民币2460元的照相机、金戒指、项链等物品.当日,曹将摄像机藏匿于罗阳二村某号楼顶隔热板下后,将其他赃物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曹到案后交代了盗窃照相机等物的事实,但否认了盗窃摄像机的事实.

行为、追究、摄像机、照相机、人民币、公安人员、价值、盗窃、闵行区、金戒指、隔热板、被告人、赃物、销赃、项链、物品、楼顶、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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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诉讼法)

200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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