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的行为是"窃密"还是"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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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2.03.024

郑某的行为是"窃密"还是"泄密"

引用
@@ 一、基本案情 郑某,原系上海某单位教育处副科长. 郑某在负责1999年下半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时,受人之托,为帮助某些考生通过考试,于1999年11月8日上午7时许,趁本单位上班前无人之机,利用事先偷配的钥匙,打开存放试卷的会议室及保险箱,从备用试卷袋中窃得"1999年下半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试卷(一)、(二)"各1份予以复印.同月12日晚和次日,郑分别将试卷复印件交给考生李某、闵某等人,并收取李某给予的好处费1000元.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1999年下半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试卷(一)、(二)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行为、窃密、考试试卷、报关员、资格、上海市、考试报名、考生、国家秘密、复印件、单位、会议室、保险箱、保密局、钥匙、密级、教育、鉴定、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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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0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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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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