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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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1.06.026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有关法律问题

引用
@@ 电子邮件作为一种主要以电脑为发送、接收平台,网络作为传输载体的新生通信手段,它同时具有快捷性(以电子网络瞬间传递)、可视性、可搭载性(以附件形式传送声音、图象……)、易备份性(可以打印存档)的特点,这是传统的电话、电报、传真、书信所不能比拟的.正是这些特点,电子邮件被广泛应用于工作和生活中,成为当今最重要的通信方式之一.

电子邮件、证据、电子网络、通信手段、通信方式、接收平台、传输载体、快捷性、可视性、应用、图象、书信、声音、附件、电脑、电话、电报、打印、搭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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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3(计算技术、计算机技术)

200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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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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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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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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