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1.05.031
改革民事行政检察机构设置的设想
@@ 1、撤销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基层检察院无直接抗诉权,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当事人对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以及分院交基层院办理的二审生效的申诉案件,这些案件经基层院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抗诉条件,还需要提请或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办理.因此,基层检察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职能完全可以被检察分院民事行政部门所替代,基层检察院没有必要设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如果有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到检察机关申诉,可以由基层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先予以接待,符合受理条件的再转交上一级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改革、民事行政、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当事人、行政案件、行政裁判、行政部门、受理条件、生效裁判、抗诉条件、检察机关、检察机构、基层法院、分院、抗诉权、职能、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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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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