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1.05.011
一般债权作为质押标的可操作性的探讨
一般债权作为质押标的有其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且允许转让.其条件是设定质押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必须通知原债务人.为主债权清偿期已到,入质债权清偿期未至时,质权人只能首先向其债务人要求清偿.质权的行使仍需等到作为质押标的的一般债权届满方可.第三债权人可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要求偿债,按物权优于债权原则,质权应首先得到实现.
一般债权、质押标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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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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