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1.03.016
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地位
人民调解员是符合一定条件,具有司法性的、在一个调解组织内工作的、从事调解民间纠纷的人员.人民调解员不仅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应当包括首席人民调解员、小组调解员、调解中心调解员等.目前应当从完善立法的高度确定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地位,赋予他们合法的主体资格.
人民调解员、调委会委员、首席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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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4(诉讼法)
200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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